2004 士官不是官
周鹏(2013)认为广泛意义上的P2P业务是一种银行业务即banking,但它不是银行即bank。现在社会上大部分资本都集中到银行,主要投向大企业,P2P有助于对资金进一步疏导,使其流向最需要资金的微小群体。从这一角度说,P2P业务是在做银行业务,也就是金融。人人贷研究总监王朋月(2013)将P2P借贷平台定性为一种中介服务活动,其核心是以络为媒介,站为平台,通过提供借贷机会和信用评价、投资咨询等,协助投资者和借款人实现直接借贷的中介服务活动。银监会王岩岫将P2P借贷平台定义于民间的信息中介,即信用中介。所谓的P2P借贷平台就是借款人在平台上发放借款标的,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而平台并不参与到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者可以省去在银行借款的繁琐手续,为微小群体提供了便利。叶湘榕(2014)认为从本质上来看,P2P借贷平台是互联与小额信贷跨领域结合创新而生成的一种创新金融组织形式,即互联金融。*小强(2013)认为P2P借贷平台性质上属于从事民间借贷,并且建议在《贷款通则》或在《放贷人条例》中,将P2P平台定位于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非金融机构,赋予其“合法贷款人”的身份。
通常,根据信托合同中的清盘线,一旦基金净值跌至清盘线以下,则该基金产品就会被强制清盘。考虑到投资者的心理承受能力,一般产品的清盘线通常会设定在0.7元到0.8元之间。而对于一些非常有信心和实力的大型私募来说,一旦触及清盘线,往往会采取补救措施。比如召开信托持有人大会,请求信托持有人同意修改清盘线,若持有人不希望兑现亏损,这类产品便可以继续维持下去,以谋求反弹时机。